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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翠電力裝備有限公司
2017-08-03
7月28日,國家能源局網站公布《關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實施的指導意見》,2017-2020年風電、光伏新增建設規模方案隨《意見》同步下發。至此,未來四年,我國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分省區、分年度的細化建設方案最終落定。
為深入貫徹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有效解決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出現的棄水棄風棄光和補貼資金不足等問題,實現可再生能源產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意見》明確,要健全風電、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管理機制。
風電方面,《意見》提出,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根據風電產業預警信息合理布局風電項目。預警結果為綠色地區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劃在落實電力送出和市場消納的前提下,自主確定風電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嚴格核實納入年度建設方案各項目的風資源勘查評價、電力送出及消納市場等建設條件,并指導開發企業與電網企業做好銜接,將年度建設實施方案報送國家能源局。分散式風電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定和規劃執行,不受年度建設規模限制。而被列入紅色預警的吉林、黑龍江、甘肅、寧夏、內蒙古、新疆自治區、新疆兵團暫不下達各年度新增建設規模,待棄風限電緩解后另行下達。此外,《意見》強調,目前已規劃的建設方案不包含特高壓輸電通道配套的風電基地和海上風電建設規模。其中,特高壓通道配套風電基地規模,根據特高壓通道規劃、啟動時間和建設周期另行單獨配置,原則上風電可按特高壓通道輸送風電最大能力配置。
光伏方面,《意見》指出,原則上不再支持建設無技術進步目標、無市場機制創新、補貼強度高的集中式光伏發電項目。具體而言,鑒于棄光形勢嚴重,甘肅、新疆(含兵團)、寧夏暫不安排2017-2020年新增建設規模,待棄光限電情況明顯好轉后另行研究確定;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慶、西藏、海南7個省(區、市)可自行管理本區域“十三五”時期光伏電站建設規模,根據本地區能源規劃、市場消納等條件有序建設。針對不限建設規模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村級扶貧電站以及跨省跨區輸電通道配套建設的光伏電站不受建設方案限制。同時,《意見》強調,各種結合農業大棚、牲畜養殖建設的光伏電站項目均按集中式電站納入年度規模管理。
針對分布式和集中式光伏電站的具體建設,《意見》進一步明確,要按照市場自主和競爭配置并舉的方式管理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對屋頂光伏以及建立市場化交易機制就近消納的2萬千瓦以下光伏電站等分布式項目,市場主體在符合技術條件和市場規則的情況下自主建設;對集中式光伏電站,以不發生限電為前提,設定技術進步、市場消納、降低補貼等條件,通過競爭配置方式組織建設;國家能源局統一組織光伏發電先進技術應用基地建設,基地及基地內項目業主均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競爭方式選擇;光伏扶貧根據有關地區扶貧任務的需要,有關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組織地方政府編制光伏扶貧計劃。
在創新發展方式上,對于光伏產品和具體光伏電站場址,《意見》進一步指出,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光伏產品的市場應用技術標準、領跑者技術標準,加速技術進步和落后產能退出市場。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地方政府,對具備成片開發土地資源且具備統一送出消納條件的光伏電站場址,編制光伏發電先進技術應用基地。國家能源局按年度統一組織光伏發電先進技術應用基地優選,被選上的基地納入該地區年度新增建設規模。對優選上的基地,由所在地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局指導下組織地方政府采取公開競爭方式選擇項目投資主體,并提出統一的技術標準,以此引領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促進成本下降,減少補貼需求。
此外,《意見》還一次性下達了生物質發電的(主要包括農林生物質發電和垃圾焚燒發電)“十三五”規劃布局規模。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根據規劃布局,組織開展項目核準工作,每年2月底之前上報上一年度項目核準及建設運行情況。“十三五”中期組織開展本地區生物質發電“十三五”規劃修編,進行滾動調整。
在下達建設規模方案的同時,《意見》也對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環節提出建議。對大型水電、風電、光伏發電基地,所在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及市(縣)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首先要落實電力消納市場。所發電量在本地消納的,有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會同地方政府和省級電網企業明確電力消納機制和保障措施;需跨省跨區消納的,要符合國家能源和電力相關發展規劃,送受端省級政府及電網企業要協商達成送受電協議、輸電及消納方案。其中,對國家能源局已明確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的特高壓輸電通道,按已明確的指標進行考核;對未明確指標的特高壓輸電通道由有關監管機構對其進行一年為周期的監測,確定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及通道利用指標。水能、風能、太陽能資源富集地區后續規劃新建的特高壓輸電通道均應明確輸送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指標,以輸送水電為主的特高壓輸電通道應明確通道利用率指標。